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6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朱焰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201至1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897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朱焰明、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93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朱焰明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206,633.46元;二、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朱焰明对原告***负有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义务人朱焰明、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060.1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朱焰明、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至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2023年8月3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7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朱焰明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7月8日),并扣划钱款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朱焰明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7月22日)。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朱焰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朱焰明、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李 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