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朱焰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60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朱焰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201至1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897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939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07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10,677.33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060.1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焰明、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格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737.4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李 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