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17508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金龙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8480412C。
法定代表人:洪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林,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善峰,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81号。
负责人:陈东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秀梅,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洪升,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峰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明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晏慧耘、董雪英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明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晏慧耘、彭钦梅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林和马善峰,被告(反诉原告)建峰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秀梅和殷洪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峰业委会立即对华瑞公司承包的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及整改项目进行验收结算;2.建峰业委会按合同约定支付华瑞公司工程款150000元;3.建峰业委会向华瑞公司支付以145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华瑞公司向建峰业委会支付违约金15000元;诉讼费由建峰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6日,华瑞公司出具《关于建峰小区消防水管查漏的说明》(以下筒称《说明》),对建峰小区消防水管查漏事项进行说明。2011年8月9日,华瑞公司与建峰业委会、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峰管理处签订《关于建峰小区消防管网查漏的协议》,约定同意华瑞公司提出的《说明》内容。协议签订后,华瑞公司于2011年9月2日至2013年4月3日安排工人对建峰小区进行消防查漏,2013年12月25日,建峰小区的物业公司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重庆物业部对华瑞公司提供的人工清单进行确认。上述查漏费用共计58102元,建峰业委会先支付20000元,剩余费用双方约定在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完成后一同支付。2015年1月10日,在查漏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华瑞公司与建峰业委会签订《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及整改;暂定2015年1月15日进场,2015年3月31日完工,具体按甲方控制进度计划执行;工程总价包干,包干合同价为150000元;违约方除按可计算的损失赔偿守约方外,并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华瑞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由于小区消防验收问题,致使维修更换周期延长。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对工期达成新的协议,约定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于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2015年9月20日,华瑞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内容,且因施工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华瑞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格。2015年9月24日,华瑞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书,并要求建峰业委会进行验收结算。之后,华瑞公司多次向建峰业委会发函,要求其对华瑞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建峰业委会多次以各种理由不配合验收并拒绝支付工程款。华瑞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
被告(反诉原告)建峰业委会辩称,第一,华瑞公司怠于履行《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拖延工期,且提供的服务未达标准,未能实现建峰业委会的合同目的,无权主张相应工程款。第二,华瑞公司在施工中因违规操作给建峰小区的物业设施如电梯、水管等造成严重破坏,由案外人进行全面维修,华瑞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建峰业委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第三,案涉工程原本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但因华瑞公司没有完工,未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及验收条件,后该工程被重新发包给案外人,华瑞公司从未提出异议,现在案涉工程客观上也已经不能进行验收。请求驳回华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建峰业委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华瑞公司按照《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建峰业委会违约金75000元;诉讼费由华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签订后,华瑞公司未能按约如期完成消防水系统的维修工作。于是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了《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瑞公司应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于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否则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建峰业委会违约金或者按合同总价的50%由建峰业委会扣除。补充协议签订后,华瑞公司虽然进行了部分消防水系统维修整改工作,但华瑞公司称工程难度较大、难以完成维修工作,最终没有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工程并竣工验收。截止2018年10月8日建峰业委会另行委托案外人维修时,华瑞公司仍未完成施工。华瑞公司按约应支付违约金75000元。
原告(反诉被告)华瑞公司辩称,第一,华瑞公司未能按期完工,是因建峰业委会对案涉维修工程外的水管没有进行维修检测,无法抗压导致的,并非华瑞公司原因导致的。第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完工时间另行约定,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具体的完工时间及相应违约责任应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第三,华瑞公司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已经完工,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建峰业委会出具验收意见书,要求其进行验收确认,但是建峰业委会拒不进行验收。请求驳回建峰业委会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人邓永华证言、《物业服务单位统计表》、《建峰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证明》、《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室外消防管网总平面图、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离移交项目给排水竣工说明、小区消防系统安装施工现场照片、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清洁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小区电梯门套更换施工现场照片、《报告书》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对华瑞公司举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系2016年3月23日颁发,不能证明2015年华瑞公司承接案涉工程时具有施工资质,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无原件核对,故不予采信;
2.对华瑞公司举示的《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意见书》,无证据证明向建峰业委会进行了送达,故不予采信;
3.对华瑞公司举示的《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EMS邮寄单,邮寄单载明的收件人王鲁平和联系电话,并非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建峰业委会的法定代表、经办人和联系电话,故华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向建峰业委会送达了工作联系函,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4.对建峰业委会举示的邓永华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和邓永华身份证复印件,邓永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予以采信;
5.对建峰业委会举示的《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移交项目建峰重庆小区房屋解危修缮工程(二标段)》复印件,有建峰业委会举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工程材料、构配表。设备进场报审表》3张、《系统吹洗(扫)记录》、验收记录、检查记录、报验表证明履行情况,故对该组证据均予以采信;
6.对建峰业委会举示的《情况说明》,系建峰业委会单方出具,不属于证据,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华瑞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15年1月10日,建峰业委会(发包方、甲方)与华瑞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整改;工程地址为渝北区建峰小区;承包范围为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及整改(报价范围内消防水系统管道更换及阀门维修);暂定2015年1月15日进场,2015年3月31日完工,具体按甲方控制进度计划执行;七、工程计价,1、工程总价包干,包干合同价为150000元,2、合同外零星工日计价标准,综合单价200元/工日,3、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钢管更换数量不超过报价书数量的110%,如有超出部分,按2014年重庆安装定额及配套取费文件执行,未计价材料按重庆同期造价信息执行;八、工程质量及验收,3、维修整改完毕后,系统需在工作压力下连续稳压一周方为合格,4、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消防管道质保两年,维修的阀门质保一年;十、双方责任与义务,(二)乙方责任,4、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十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十一、付款方式,维修整改完毕,经业主方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7%,工程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3%;十二、违约责任,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约,(1)乙方因工程量增大和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安装工程,(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2、违约方除按可计算的损失赔偿守约方外,并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守约方。华瑞公司举示合同后附的《工程取费表》载明:工程造价182986.36元。华瑞公司举示合同后附的《工程预算表》载明:管道安装镀锌钢管(法兰连接)公称直径(150mm以内),单位:10m,工程量:30;镀锌钢管DN150,单位:m,工程量:294.3。
合同签订后,华瑞公司实际施工。
2015年8月28日,建峰业委会(发包方、甲方)与华瑞公司(承包方、乙方)又签订了一份《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因乙方严重拖延工期致使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因此甲乙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在建峰小区业委会重新协商;一、工期:乙方于2015年8月31日开始每天派5人施工,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于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二、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则按合同总价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或按合同总价的50%由甲方扣除。
华瑞公司为证明其向建峰业委会申请了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举示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的《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意见书》,载明:工程名称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整改维修;验收日期2015年9月24日;验收意见:本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施工内容,现申请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范围内向我司支付包干承包费用150000元。该意见书落款施工单位处有华瑞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名,建设单位处无建峰业委会的盖章及负责人签名。华瑞公司称其向建峰业委会邮寄送达了该意见书,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
华瑞公司为证明其向建峰业委会催收过工程款,举示了发函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的《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该工作联系函主要载明:工程名称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整改维修。主题为关于确认工程量及付款的函。我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9月20日准时完成了合同内约定包干内容,因再施工已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按照合同规定,超出部分需贵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另行计费实施。我公司已多次催促贵方,贵方一直不同意增加并确认费用,后贵方提出解除合同,我公司同意按实结算后解除合同,贵方也已口头同意按此方案办理,但此后贵方一拖再拖,一直不办理此事。请贵方于接函后7日内回复,7日内不回复确认,视同认可我公司已按时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支付相关款项。华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向建峰业委会送达了该工作联系函。
建峰业委会称因华瑞公司并未完成维修工作,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峰业委会另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并举示了《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移交项目建峰重庆小区房屋解危修缮工程(二标段)》复印件,该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为山西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移交项目—建峰重庆小区房屋解危修缮工程(二标段),工程地点为重庆龙山街道办;四、承包范围,小区消防系统处理、小区室外栏杆更换、屋顶漏水整治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附件一,单独成册);六、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10月8日,交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1507358.27元。
建峰业委会为证明前述合同涉及的工程实际施工并竣工验收,举示了《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室外消防管网总平面图、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离移交项目给排水竣工说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报告书》、《工程材料、构配表。设备进场报审表》3张、《系统吹洗(扫)记录》、验收记录、检查记录、报验表。其中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室外消防管网安装;分项工程工程量1315m;部位/区段为室外环网。其中的《报告书》载明:消防设施完善工程,送审金额516860.91元,审定金额500914.29元。前述材料载明工程涉及的具体小区部位包括:5栋1单元与3栋3单元之间公路花池埋地消防管道;5栋1单元与6栋之间公路人行道埋地消防管道;5栋3单元出口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5栋3单-8栋公路消防管道埋地;8栋车行道、花坛消防管道埋地;9栋-酒店公路段消防管道埋地;6-9栋人行道、公路、花坛消防管道埋地;2栋-车库公路、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9栋-10栋消防管道埋地;9栋、10栋-7栋与7栋、8栋-5栋埋地消防管道;9栋侧边绿化带、10栋后绿化带、7栋后消防管道埋地;门卫室旁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
2013年12月25日至今,案涉小区的物管公司系案外人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峰业委会申请了该公司的员工邓永华出庭作证。邓永华称:我是小区物管公司工程部的主管。华瑞公司在2015年年初到小区维修,持续了差不多1年时间。合同约定维修的范围是整个小区的所有消防,但是我没有见过合同。修好了一处,一加压,因为另外一处没有修好的地方就爆了,一直这样循环,所以没有做完。小区的消防水系统一直没有水,去年年底另外一家公司维修后才有了水。华瑞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建峰业委会认可证言。
庭审中,华瑞公司称,其施工的范围为小区2、3号楼前室外管道,建峰业委会无证据证明发包给华瑞公司施工的是整个小区的消防水管道,也无证据证明华瑞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合同后附的《工程预算表》不能反映是整个小区10栋楼的消防水管更换和维修,载明的管道安装镀锌钢管(法兰连接)工程直径(150mm以内)共计300米,2、3号楼前两条管道分别是150米,正好吻合,工程价格150000元也与另行委托进行整个小区消防管道维修的价格50多万元差距较大;案涉工程与案外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另行发包施工的工程不冲突,第一,该另行发包的合同并非建峰业委会签订,不能证明华瑞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第二,另行发包的时间是2018年10月,距离华瑞公司承保工程竣工时间已经3年,如此长的时间足以导致案涉工程因自然损耗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再次维修,案涉工程与另行发包工程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华瑞公司施工完成后,系统需要在压力下连续稳压一周方为合格,但小区内华瑞公司未承包范围因年久失修无法抗压,因此按照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华瑞公司可以对承包范围外管道继续进行施工,但建峰集团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过高,不予认可,故华瑞公司不再进行承包范围外的施工,从而无法对整个管道进行试压,故建峰业委会才拒付工程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维修整改完毕、经业主方验收后一周内支付造价的97%即145500元,工程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造价的3%即4500元,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于2015年9月30日竣工验收,故主张从2015年10月8日起计算工程款1455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质保期未2年,故主张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质保金45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主张的违约金,建峰业委会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给华瑞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建峰业委会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即使华瑞公司违约,违约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建峰业委会在其反诉前未向华瑞公司主张过违约责任,故其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建峰业委会称,发包给华瑞公司的是整个小区的消防水管道工程,理由是,第一,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及承包范围均为建峰消防水系统,而非某栋楼的消防水系统,根据文意解释应为整个小区的消防水系统,第二,《工程预算表》并非签订合同时形成的,而是华瑞公司单方制作,不能反映签订合同时的工程范围,华瑞公司正是因为预算失误,继续施工会增加其成本,故其才中途擅自停工,第三,小区消防水系统实际状态是一体不可分割的,华瑞公司未完工,故再次发包给案外人不是在华瑞公司施工基础上进行维修,而是另外创设维修通道;华瑞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也未到达约定的质量标准,双方也未对结算价格协商确认;没有收到过华瑞公司举示的《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意见书》和《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结算的条件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华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过施工,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华瑞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依据补充协议第二条主张的违约责任,华瑞公司违规施工造成电梯进水,建峰业委会为此承担了修复费用,案涉工程另行发包,相关部门也承担了向案外人支付费用的损失,华瑞公司违约还致使全体业主长期处于不便状态;建峰业委会的反诉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华瑞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华瑞公司和建峰业委会签订的《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和《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案涉工程的范围。华瑞公司主张其施工内容是小区2、3号楼前室外管道,建峰业委会主张施工范围是整个小区的消防水管道工程。第一,从合同价格看,华瑞公司与建峰业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总包干价为150000元,合同后附的《工程取费表》载明工程造价为182986.36元。建峰公司举示的《报告书》载明案外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给山西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消防设施完善工程审定金额为500914.29元,远高于华瑞公司施工工程的价格。建峰业委会称华瑞公司预算失误,继续施工会增加其成本,故其才中途擅自停工,无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第二,从施工使用的材料看,合同后附的《工程预算表》载明华瑞公司施工的工程使用了300米的管道安装镀锌钢管。建峰业委会举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案外人施工的室外消防管网安装工程工程量为1315m,远高于华瑞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建峰业委会称《工程取费表》和《工程预算表》并非合同签订时形成的,是华瑞公司单方制作。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定合同有载明了工程价款明细的相关附件的,建峰业委会未举示相关合同附件以证明华瑞公司举示的《工程取费表》和《工程预算表》并非合同附件,故对建峰业委会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第三,建峰业委会举示的案外人承包工程实际施工并竣工验收的证据均未显示施工内容包括了建峰小区2、3号楼前室外消防管道工程。综上,建峰业委会无证据证明发包给华瑞公司施工的是整个小区的消防管道工程,也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对华瑞公司主张的建峰小区2、3号楼前室外消防管道工程重新施工。故对建峰业委会主张的工程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华瑞公司称案涉工程系小区2、3号楼前室外管道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建峰业委会是否应向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一,建峰业委会主张华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过施工,但是又称其施工未到达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存在矛盾,故对建峰业委会称华瑞公司没有施工的主张不予认可。第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维修整改完毕,经建峰业委会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7%,工程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3%。建峰业委会在华瑞公司施工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建峰业委会主张华瑞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擅自停工均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在案外人对小区其他消防管道进行施工后,华瑞公司施工的部分管道也一并投入使用,证明该部分管道也早已属于验收合格能投入使用,符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且建峰业委会拒不履行验收义务,阻止支付条件成就,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第三,合同约定的是包干价150000元,华瑞公司也仅主张了工程款150000元,无须再进行结算。综上,对华瑞公司要求建峰业委会进行验收结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瑞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建峰业委会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应向华瑞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15000元作为违约金。建峰业委会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故对华瑞公司要求建峰业委会支付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足以弥补华瑞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其要求建峰业委会支付以145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峰业委会主张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如华瑞公司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则按合同总价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建峰业委会或按合同总价的50%由建峰业委会扣除。现建峰业委会无证据证明未能按约定时间竣工验收是华瑞公司导致,故建峰业委会要求华瑞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3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明真
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
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实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