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民终3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81号。
负责人:陈东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洪升,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金龙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8480412C。
法定代表人:洪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善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林,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2单元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
法定代表人:肖仁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峰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7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峰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殷洪升,被上诉人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善峰、刘卓林,第三人博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峰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华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建峰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华瑞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华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具备资质,建峰业委会网上查询显示其资质系在签合同之后才取得,一审依据复印件就认可其资质,认定错误。2.一审未查明华瑞公司开工、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结算等实际施工情况,以“华瑞公司实际施工”一言以概之,有意遮掩华瑞公司未完工的事实。3.建峰业委会一审举示的证据足以证实案外人对2、3号楼的消防管道进行了施工,该部分属于华瑞公司的施工范围。证人邓永华的陈述也能够证实华瑞公司未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远远小于华瑞公司施工的工期,这是因为其预算不准确导致其擅自停工。建峰业委会不否认华瑞公司曾进场施工,但其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4.案外人施工的招标控制价是500914.29元,并非审定金额,其中包含消防设施完善工程价款(13万余元)及消防新增工程价款。建峰业委会发包给华瑞公司的工程仅为消防设施完善工程(合同价款15万元),发包给案外人与发包给华瑞公司的价格差异甚微,足以证明发包给华瑞公司的是整个小区的消防设施完善工程。5.工程预算表本身不具备证据三性,且其记载的300米管道安装仅为工程预算,非工程结算,不足以证实华瑞公司完成了300米的管道安装。6.工程取费表、工程预算表是否为合同附件的举证责任在华瑞公司,一审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合同仅约定报价书为附件,但双方未实际制作报价书。报价书作为影响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应当有双方签章,但工程取费表、工程预算表均无签章。7.施工后并不必然被验收,华瑞公司虽然进行过部分施工,但工程并未完工,建峰业委会申请的证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均能证实。华瑞公司施工的部分从未投入使用,一审认定错误。8.一审认定双方无需结算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未经结算就要求支付全款对建峰业委会不公平。9.本案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一审认定建峰业委会拖延支付工程款错误。10.竣工及验收情况应由华瑞公司举证,而不应由建峰业委会证明工程未完工,一审分配举证责任错误。1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适用于附条件合同,但本案合同并非附条件合同。12.一审拒绝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博诚物业公司与建峰业委会有物业服务关系,其对小区消防系统负有管理责任,与案涉协议的履行有关联性。
华瑞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瑞公司具备相应承包资质。工程预算表、取费表系合同附件,也是确定合同包干价的依据。华瑞公司承包范围仅为2、3号楼消防管道,合同明确了承包范围是报价范围内消防水系统管道更换及阀门维修,报价范围并非针对整个小区。合同包干价仅为15万,不足以涵盖整个小区消防管道整改。建峰业委会委托案外人整修的范围与案涉合同涉及的范围并不重合,足以说明华瑞公司施工部分是合格的。博诚公司称消防管道一直没有水,建峰业委会又举证称2017年8月消防水管爆裂造成电梯进水,明显矛盾。案涉合同约定的是包干价,在能够证明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无需再结算,只需按包干价支付即可。博诚公司并非本案第三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二审。
博诚公司述称,其自2014年以来一直按物业合同对建峰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华瑞公司与建峰业委会签订了消防维修承包合同,因建峰小区的消防水系统属于物业合同约定的管理范围,从物业合同履行的角度,本案处理结果与博诚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华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建峰业委会对华瑞公司承包的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及整改项目进行验收结算;2.建峰业委会按合同约定支付华瑞公司工程款150000元;3.建峰业委会向华瑞公司支付以145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建峰业委会向华瑞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诉讼费由建峰业委会承担。
建峰业委会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华瑞公司按照《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建峰业委会违约金75000元;诉讼费由华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瑞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15年1月10日,建峰业委会(发包方、甲方)与华瑞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整改;工程地址为渝北区建峰小区;承包范围为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及整改(报价范围内消防水系统管道更换及阀门维修);暂定2015年1月15日进场,2015年3月31日完工,具体按甲方控制进度计划执行;七、工程计价,1、工程总价包干,包干合同价为150000元,2、合同外零星工日计价标准,综合单价200元/工日,3、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钢管更换数量不超过报价书数量的110%,如有超出部分,按2014年重庆安装定额及配套取费文件执行,未计价材料按重庆同期造价信息执行;八、工程质量及验收,3、维修整改完毕后,系统需在工作压力下连续稳压一周方为合格,4、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消防管道质保两年,维修的阀门质保一年;十、双方责任与义务,(二)乙方责任,4、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十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十一、付款方式,维修整改完毕,经业主方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7%,工程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3%;十二、违约责任,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约,(1)乙方因非工程量增大和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安装工程,(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2、违约方除按可计算的损失赔偿守约方外,并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守约方。华瑞公司举示合同后附的《工程取费表》载明:工程造价182986.36元。华瑞公司举示合同后附的《工程预算表》载明:管道安装镀锌钢管(法兰连接)公称直径(150mm以内),单位:10m,工程量:30;镀锌钢管DN150,单位:m,工程量:294.3。
合同签订后,华瑞公司实际施工。
2015年8月28日,建峰业委会(发包方、甲方)与华瑞公司(承包方、乙方)又签订了一份《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因乙方严重拖延工期致使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因此甲乙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在建峰小区业委会重新协商;一、工期:乙方于2015年8月31日开始每天派5人施工,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于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二、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则按合同总价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或按合同总价的50%由甲方扣除。
华瑞公司为证明其向建峰业委会申请了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举示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的《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意见书》,载明:工程名称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整改维修;验收日期2015年9月24日;验收意见:本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施工内容,现申请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范围内向我司支付包干承包费用150000元。该意见书落款施工单位处有华瑞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名,建设单位处无建峰业委会的盖章及负责人签名。华瑞公司称其向建峰业委会邮寄送达了该意见书,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
华瑞公司为证明其向建峰业委会催收过工程款,举示了发函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的《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该工作联系函主要载明:工程名称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整改维修。主题为关于确认工程量及付款的函。我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9月20日准时完成了合同内约定包干内容,因再施工已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按照合同规定,超出部分需贵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另行计费实施。我公司已多次催促贵方,贵方一直不同意增加并确认费用,后贵方提出解除合同,我公司同意按实结算后解除合同,贵方也已口头同意按此方案办理,但此后贵方一拖再拖,一直不办理此事。请贵方于接函后7日内回复,7日内不回复确认,视同认可我公司已按时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支付相关款项。华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向建峰业委会送达了该工作联系函。
建峰业委会称因华瑞公司并未完成维修工作,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峰业委会另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并举示了《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移交项目建峰重庆小区房屋解危修缮工程(二标段)》复印件,该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为山西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移交项目—建峰重庆小区房屋解危修缮工程(二标段),工程地点为重庆龙山街道办;四、承包范围,小区消防系统处理、小区室外栏杆更换、屋顶漏水整治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附件一,单独成册);六、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10月8日,交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1507358.27元。
建峰业委会为证明前述合同涉及的工程实际施工并竣工验收,举示了《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室外消防管网总平面图、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离移交项目给排水竣工说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报告书》、《工程材料、构配表。设备进场报审表》3张、《系统吹洗(扫)记录》、验收记录、检查记录、报验表。其中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室外消防管网安装;分项工程工程量1315m;部位/区段为室外环网。其中的《报告书》载明:消防设施完善工程,送审金额516860.91元,审定金额500914.29元。前述材料载明工程涉及的具体小区部位包括:5栋1单元与3栋3单元之间公路花池埋地消防管道;5栋1单元与6栋之间公路人行道埋地消防管道;5栋3单元出口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5栋3单-8栋公路消防管道埋地;8栋车行道、花坛消防管道埋地;9栋-酒店公路段消防管道埋地;6-9栋人行道、公路、花坛消防管道埋地;2栋-车库公路、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9栋-10栋消防管道埋地;9栋、10栋-7栋与7栋、8栋-5栋埋地消防管道;9栋侧边绿化带、10栋后绿化带、7栋后消防管道埋地;门卫室旁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
2013年12月25日至今,案涉小区的物管公司系案外人博诚公司。建峰业委会申请了该公司的员工邓永华出庭作证。邓永华称:我是小区物管公司工程部的主管。华瑞公司在2015年年初到小区维修,持续了差不多1年时间。合同约定维修的范围是整个小区的所有消防,但是我没有见过合同。修好了一处,一加压,因为另外一处没有修好的地方就爆了,一直这样循环,所以没有做完。小区的消防水系统一直没有水,去年年底另外一家公司维修后才有了水。华瑞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建峰业委会认可证言。
庭审中,华瑞公司称,其施工的范围为小区2、3号楼前室外管道,建峰业委会无证据证明发包给华瑞公司施工的是整个小区的消防水管道,也无证据证明华瑞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合同后附的《工程预算表》不能反映是整个小区10栋楼的消防水管更换和维修,载明的管道安装镀锌钢管(法兰连接)工程直径(150mm以内)共计300米,2、3号楼前两条管道分别是150米,正好吻合,工程价格150000元也与另行委托进行整个小区消防管道维修的价格50多万元差距较大;案涉工程与案外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另行发包施工的工程不冲突,第一,该另行发包的合同并非建峰业委会签订,不能证明华瑞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第二,另行发包的时间是2018年10月,距离华瑞公司承保工程竣工时间已经3年,如此长的时间足以导致案涉工程因自然损耗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再次维修,案涉工程与另行发包工程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华瑞公司施工完成后,系统需要在压力下连续稳压一周方为合格,但小区内华瑞公司未承包范围因年久失修无法抗压,因此按照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华瑞公司可以对承包范围外管道继续进行施工,但建峰集团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过高,不予认可,故华瑞公司不再进行承包范围外的施工,从而无法对整个管道进行试压,故建峰业委会才拒付工程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维修整改完毕、经业主方验收后一周内支付造价的97%即145500元,工程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造价的3%即4500元,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于2015年9月30日竣工验收,故主张从2015年10月8日起计算工程款1455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质保期为2年,故主张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质保金45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主张的违约金,建峰业委会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给华瑞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建峰业委会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即使华瑞公司违约,违约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建峰业委会在其反诉前未向华瑞公司主张过违约责任,故其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建峰业委会称,发包给华瑞公司的是整个小区的消防水管道工程,理由是,第一,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及承包范围均为建峰消防水系统,而非某栋楼的消防水系统,根据文意解释应为整个小区的消防水系统,第二,《工程预算表》并非签订合同时形成的,而是华瑞公司单方制作,不能反映签订合同时的工程范围,华瑞公司正是因为预算失误,继续施工会增加其成本,故其才中途擅自停工,第三,小区消防水系统实际状态是一体不可分割的,华瑞公司未完工,故再次发包给案外人不是在华瑞公司施工基础上进行维修,而是另外创设维修通道;华瑞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也未到达约定的质量标准,双方也未对结算价格协商确认;没有收到过华瑞公司举示的《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意见书》和《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结算的条件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华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过施工,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华瑞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依据补充协议第二条主张的违约责任,华瑞公司违规施工造成电梯进水,建峰业委会为此承担了修复费用,案涉工程另行发包,相关部门也承担了向案外人支付费用的损失,华瑞公司违约还致使全体业主长期处于不便状态;建峰业委会的反诉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华瑞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华瑞公司和建峰业委会签订的《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和《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案涉工程的范围。华瑞公司主张其施工内容是小区2、3号楼前室外管道,建峰业委会主张施工范围是整个小区的消防水管道工程。第一,从合同价格看,华瑞公司与建峰业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总包干价为150000元,合同后附的《工程取费表》载明工程造价为182986.36元。建峰业委会举示的《报告书》载明案外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给山西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消防设施完善工程审定金额为500914.29元,远高于华瑞公司施工工程的价格。建峰业委会称华瑞公司预算失误,继续施工会增加其成本,故其才中途擅自停工,无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第二,从施工使用的材料看,合同后附的《工程预算表》载明华瑞公司施工的工程使用了300米的管道安装镀锌钢管。建峰业委会举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案外人施工的室外消防管网安装工程工程量为1315m,远高于华瑞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建峰业委会称《工程取费表》和《工程预算表》并非合同签订时形成的,是华瑞公司单方制作。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定合同有载明了工程价款明细的相关附件的,建峰业委会未举示相关合同附件以证明华瑞公司举示的《工程取费表》和《工程预算表》并非合同附件,故对建峰业委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第三,建峰业委会举示的案外人承包工程实际施工并竣工验收的证据均未显示施工内容包括了建峰小区2、3号楼前室外消防管道工程。综上,建峰业委会无证据证明发包给华瑞公司施工的是整个小区的消防管道工程,也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对华瑞公司主张的建峰小区2、3号楼前室外消防管道工程重新施工。故对建峰业委会主张的工程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华瑞公司称案涉工程系小区2、3号楼前室外管道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建峰业委会是否应向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一,建峰业委会主张华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过施工,但是又称其施工未到达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存在矛盾,故对建峰业委会称华瑞公司没有施工的主张不予认可。第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维修整改完毕,经建峰业委会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7%,工程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3%。建峰业委会在华瑞公司施工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建峰业委会主张华瑞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擅自停工均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在案外人对小区其他消防管道进行施工后,华瑞公司施工的部分管道也一并投入使用,证明该部分管道也早已属于验收合格能投入使用,符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且建峰业委会拒不履行验收义务,阻止支付条件成就,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第三,合同约定的是包干价150000元,华瑞公司也仅主张了工程款150000元,无须再进行结算。综上,对华瑞公司要求建峰业委会进行验收结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瑞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建峰业委会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应向华瑞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15000元作为违约金。建峰业委会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故对华瑞公司要求建峰业委会支付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足以弥补华瑞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其要求建峰业委会支付以145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峰业委会主张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如华瑞公司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则按合同总价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建峰业委会或按合同总价的50%由建峰业委会扣除。现建峰业委会无证据证明未能按约定时间竣工验收是华瑞公司导致,故建峰业委会要求华瑞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1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3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博诚公司向本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因博诚公司与建峰业委会之间有物业合同关系,消防管道的维护、管理属于其合同义务范围,故本院准许博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二审。
二审中,建峰业委会举示了部分施工现场照片、视频,拟证明华瑞公司未按约完成施工,其已施工部分与案外人施工部分未重叠交叉也未投入使用。华瑞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其中有两张涉及废弃管道的照片与我方无关,从照片看管道有拆除的痕迹,有管道没有接上,如果管道当时没有连接就无法试压,可见对方将我方施工的部分拆除了一些;不能证实以前施工完成后项目是否投入了使用,只能证明新管道连接后没有使用。博诚公司质证称,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华瑞公司的确进行过试压,但试压不合格。本院认为,各方均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2张废弃管道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华瑞公司举示了建峰小区消防管网查漏协议、情况说明、查漏清单,拟证明在案涉合同签订之前,其在该小区进行过查漏,并对部分漏点进行了施工。建峰业委会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博诚公司质证称,不清楚相关情况。本院认为,建峰业委会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可其真实性。
博诚公司举示了整改通知书3份、情况说明,拟证明华瑞公司施工的消防管道存在问题,无法使用。建峰业委会质证称,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华瑞公司质证称,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华瑞公司只施工了部分消防管道,整个消防水系统必然不可用;整改通知书无法证实系因华瑞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本院认为,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能够证实整改通知书出具期间,建峰小区消防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
本院二审查明:建峰业委会称,不再针对华瑞公司的资质问题提出异议,其系以合同有效为基础提起诉讼。建峰业委会提供的照片中黑色的管道为华瑞公司施工部分,红色管道为案外人施工部分,华瑞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从照片可见,黑色管道、红色管道走向不同,未显示存在红色管道与黑色管道交叉、重叠使用的情况。华瑞公司称,从视频和照片看,其施工的管道确实有部分未实际使用;除2、3号楼管道外,其他漏点不是很严重,90%的漏点都集中在2、3号楼,所以就先集中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更换以后可以解决,合同就到此为止,如果不能解决合同就继续解决其他问题,同时也约定了计费方式。建峰业委会称,前期查漏时发现整个小区都有漏点,所以才与华瑞公司签署了案涉承包合同进行整修。
另查明,2016年6月8日,渝北区房屋管理局向博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称建峰小区消防系统瘫痪、消防管网无水。2017年,渝北区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渝北区公安分局龙山派出所也分别针对建峰小区消防管道无水的情况分别出具了整改通知。《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维修整改完毕后,系统需在工作压力下连续稳压一周方为合格”。华瑞公司二审称,其施工完毕后进行了试压,最初3、4天是正常的,之后才冲爆了其他管道,后续建峰业委会就不让其继续施工了;从合同全文可见施工不仅指现已施工完成的300米,300米钢管施工完成后若问题不能解决,将按合同约定的计价继续报价、施工,但华瑞公司完成300米后建峰业委会就不让继续施工了;合同后附的报价材料针对的是2、3号楼管道及整个小区的阀门维修。
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华瑞公司与建峰业委会签订的《重庆建峰小区消防水系统维修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建峰业委会应否向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华瑞公司应否向建峰业委会支付违约金。
关于焦点一,首先,承包合同约定华瑞公司整改完毕后,系统需试压连续稳定一周方为合格。华瑞公司二审称,其完工后进行了试压,最初3、4天试压正常但之后试压失败。可见,华瑞公司的施工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其次,二审期间,本院另行为当事人指定了举证期间,但华瑞公司一审、二审均未举示已完成工程量的相关证据,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由于华瑞公司未对其已完成工程量举示证据,其已完工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亦无法确定。再次,从建峰业委会二审举示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据可见,案外人管道的铺设路线与华瑞公司的铺设路线不一致,未显示两套管道交叉、重叠使用的情况,华瑞公司也认可图片显示的其施工管道目前未投入使用。华瑞公司称试压失败后未继续施工,结合小区收到多份消防水系统的整改通知,故对建峰业委会称华瑞公司施工部分未正常投入使用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本院认为,华瑞公司的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也未举示其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其施工管道也未正常投入使用,故其主张建峰业委会按照合同包干价支付工程款,该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华瑞公司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量及相应工程价款,故其诉请主张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相应,建峰业委会也就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其无需向华瑞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焦点二,结合承包合同以及合同附件记载的钢管数量,本院认可华瑞公司主张的其更换钢管的范围主要限于2、3号楼前的消防管道。华瑞公司称试压失败的原因在于其他管道存在漏点所致,结合博城公司、建峰业委会认可消防水系统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以及华瑞公司施工前小区存在多处漏点隐患的情形,本院对华瑞公司主张因其他管道漏水导致试压失败,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华瑞公司完工后试压失败的原因主要系由于小区其他消防管道存在漏点隐患所致,而这些漏点维修又已超出了约定的承包范围,故双方应当通过重新协商、补充协议的方式以解决施工障碍。建峰业委会在双方未解除合同并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将小区的消防水系统工程又发包给案外人,显然违反诚实信用的履约原则。虽然华瑞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但系双方未能补充约定解除施工中出现的新障碍,故华瑞公司不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建峰业委会反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峰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750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52元,由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4元,由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8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重庆华瑞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由建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1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 华 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维宋芳
书 记 员 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