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033号
原告:重庆佳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6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9322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先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中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269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云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佳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中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佳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佳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楚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