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6626号
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45。
法定代表人:吴大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庆,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中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2695Q。
法定代表人:王家禄,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中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429.5元,剩余3429.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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