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弘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913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1民初641号
 
    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5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33E。
    法定代表人:吴松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政,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报万州中心万州区玉龙路142号 5-办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0604F。
法定代表人:彭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公司职员。
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政、被告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奔、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9425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9425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 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安装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承建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项目工程”提供所需的中央空调设备及其他配件,并负责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空调线控器、接受器及其他配件;合同工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隐蔽工程合同工期为总天数(20)天;工程总造价为942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告全额支付货款,后因建设方合同变更、致使本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该工程于2018年3月27日竣工并交付业主方使用,该《销售安装合同》已经没有履行必要,但被告收取的货款却未予以退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末果。
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跟原告签了销售安装合同,但原告并不清楚现场的情况,是原告公司内部的问题导致诉讼,工程是被告全部完成了的,有现场安装的照片和录音。在2017年把消防等其余的都安装完毕,只剩主机了,因为原告公司内部的挂靠问题,后二中院来协调,被告在2020年把主机也安装完毕。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与二中院的结算与被告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用房扩建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安装合同》、增值税发票,被告提供的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2月22日,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用房扩建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用房扩建项目装修工程,工程内容:本次装修面积约10028.58平方米,施工图所示的室内精装修、室内外幕墙、电气、给排水、空调暖通工程。还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双方一般权利义务等内容。2017年8月1日,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学府路421号;工程内容:空调线控器,接收器,其他配件;承包范围:工程量以图纸为准;合同工期2017年8月2日起计算,隐蔽工程合同工期为总天数20天;工程总造价94250元。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保修和范围等。2017年8月14日,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4250元。之后被告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安装义务。2018年1月26日,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用房扩建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内容作出变更,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用房扩建项目装修工程中的二楼数据控制中心406平方米的装修工程(中标价格为437931.90元)由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出施工,其价款在原合同决算中予以品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用房扩建项目装修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
另查明,重庆市赛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成相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用房扩建项目装修工程结算协商未果,重庆市赛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作出(2021)渝010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渝02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院(2021)渝010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中确认了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空调安装价款94250元并列入结算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订立《工程安装合同》,合同合法并生效。原告支付被告空调安装价款94250元,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该《工程安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解除《工程安装合同》、返还空调安装价款9425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燕
                             人民陪审员      宋丽红
                             人民陪审员      陈清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平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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