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太与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5605号
原告:**太,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5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3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政,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与被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太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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