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保12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路中路15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33E。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473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21)渝0101民初4767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5355元。
二、冻结申请人存款15000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债权为三年、银行存款为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院印)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