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向光地与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保130号
申请人:向光地,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5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33E。
法定代表人:吴松泽,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光地与被申请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1215元,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1民初4768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业主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138984.5元装饰工程余款债权。
二、查封申请人向光地提供担保的王某所有的渝×小型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暂由王某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邬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