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69号
原告:重庆西格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蒋文,总经理。
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2号2单元19-8号,其他基本信息不详。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西格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格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格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格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西格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