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秀法民初字第0263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议村82号2单元1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XX,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模诉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罗万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托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