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147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君,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24444139。
法定代表人:刘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月,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浩,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2号2单元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9268F。
法定代表人:张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微,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志,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学 军
人民陪审员 彭 郁 潇
人民陪审员 蔺 玲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芸 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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