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381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特约利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文,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抒音,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海南特约利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特约利公司”)与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3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公司没有依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海南特约利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保全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公司股权等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同时,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说明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待他案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后,本案依法发函参与分配。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经查询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38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红
审判员 杨 桦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