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湘0103民初277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竹塘西路180号4栋2门404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民主街禾川大街164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礼,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石三支路24号昆仑大厦A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斌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童广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