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渝北区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93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两路双湖路木鱼石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宗文。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