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渝北区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147号
原告倪月均,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生。
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湖路木鱼石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宗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月均与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月均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月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月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