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民初588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奎、刘忠敏,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湖路木鱼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876234。
法定代表人:陈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邬青,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创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79号附1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5716329Q。
法定代表人:吴长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创海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5元,减半收取764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终裕
人民陪审员 胡群英
人民陪审员 胡社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