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64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公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1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
书 记 员  肖 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