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9697号
原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40584M。
法定代表人:李孟衡,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刘先利,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湖路木鱼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876234。
法定代表人:陈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木鱼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3560.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7日起以本金233560.3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某某酒店6、7层装饰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地点位于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总工期180天,自2016年10月15日开工,于2017年4月30日竣工,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加签证,暂定总价为5750247元。同时还约定结算完成3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结算款。工程施工完工后,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重庆丹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签订了6、7层装饰工程《汇总表》,经结算,最终工程结算总额为5839027.37元。结算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605467元。2020年2月6日工程质保期到期,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233560.37元(含质保金)。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未果,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认为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第9.1条的约定,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纠纷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人民法院无权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基于签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双方共同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9.3款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双方就上述合同发生争议约定有书面仲裁条款,人民法院无权处理,原告应向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实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