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3985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
委托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南天湖中路9支路二单元6-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793-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组织机构代码20344342-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9月28日,汉族,系第三人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郝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