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4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民终2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4,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系死者***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1,女,200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系死者***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2,女,200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系死者***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系死者***之子。
*某1、*某2、***的法定代理人*某4,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安稳镇羊角村9组。系该*某1、*某2、***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友,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
上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4、*某1、*某2、***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田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