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08729F。
法定代表人:何光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552D。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甘11民终817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92595.98元及利息973111.7元元(利息算至2019年10月19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2019年10月20日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6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二公司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甘民申813号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案件已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号(2021)甘11民再38号进行再审。2021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待再审结束后重新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3执61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的,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袁华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