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民再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9号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96号陆都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3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甘11民终817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甘民申81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二审认定一审认为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款已清偿完毕属认定事实不清却维持原判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至少仍欠付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6930825元款项。原审判决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辩称: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不是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其对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目信息的解读纯属主观猜测。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连带起诉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明显是曲解法律。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对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临渭高速公路LW5合同段土建工程未欠付任何工程款。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甘11民终817号民事判决及渭源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0元,退回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蓝  俊  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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