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0执96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房地产;查封了位于XX镇的土地;查封了位于简阳市的土地;查封了位于简阳市XX镇的土地。上述查封的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庆
审判员 赖玉文
审判员 樊增友
书记员 陈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