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270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小区50幢8号。
法定代表人:谢东全,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合计在8241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12044064.5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8241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线索: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资阳市雁兴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