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财保251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二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肖家河小区50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041073。
法定代表人:谢东全,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510××××3788)在19866637.5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510××××3788)19866637.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现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