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申6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俊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肖家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谢东全。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0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胜
审判员 夏艳
审判员 钟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