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83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虾山涌煜硕码头D0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77224。
法定代表人:彭志宏。
被执行人深圳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B座一层10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67092。
法定代表人:詹欣扬。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7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28361.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76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