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3109号
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阳光一路阳光工业区4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77224。
法定代表人:李沛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深圳分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望海路招商局广场10楼1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4AJ5Q。
法定代表人:雷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成都市青羊区,系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深圳分院员工)。
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1栋9、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17324W。
法定代表人:黄荣。
被告: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173162。
法定代表人:李纯。
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深圳分院、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 林 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