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371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海街道新和社区虾山涌煜硕码头D09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7724。
法定代表人张应红。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05178。
法定代表人黄邦平。
被告谭祖全,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谭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谭祖全价值人民币4498443.9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现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封对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谭祖全价值人民币4498443.9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谭祖全价值人民币4498443.9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耿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