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82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虾山涌煜硕码头D09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77224。
法定代表人张应红。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马艺璇,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l-5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7419563X8。
法定代表人王东利。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30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履行支付364171.63元及利息、受理费4021元、保全费2767元、担保费7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4827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含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469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3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30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