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35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应红。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3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30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30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海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俊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