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406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30633。
法定代表人:邱某。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伯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