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民初2120号 原告:梅州市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系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钋君,系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仙湖社区国威路72号莲塘第一工业区108栋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梅州市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梅州市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州市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50元,减半收取27075元,由梅州市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