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19571号
原告广东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西三环路侧新豪园广场1号办公楼507、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999970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强国,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口崇德雍翠华府裙楼04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306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27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692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6元,减半收取5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冼晓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