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口崇德雍翠华府裙楼04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是在原告公司住所地即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口崇德雍翠华府裙楼04层南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提起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