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151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9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向其支付执行款212076.77元(人民币,下同)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1266.47元。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96912.78元,其中包含一般债务利息83982.4元、迟延履行利息853.61元;另将执行费4353.69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962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