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9628号
上诉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南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高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油南山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30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力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力高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力高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南油公司未作陈述。
力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南油南山分公司、南油公司向力高公司连带偿付欠款3348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4820.2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为20089.21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南油南山分公司、南油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油南山分公司是否应向力高公司支付货款212076.77元及相应利息。南油南山分公司主张其未支付合同项下货款系力高公司消极对接所致,不应归责于南油南山分公司。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南油南山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力高公司一审提交的竣工验收单和设备移交清单以证明设备已移交且工程已通过验收,南油南山分公司理应向力高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力高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南油南山分公司主张其一审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书可以证明本案涉案工程应核减工程造价8564.85元,审核造价555549.43元,该造价结算审核结果具备相应的证明力。即便力高公司不认可上诉人单方委托的机构,原审法院亦可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审核,而不应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南油南山分公司单方委托机构进行造价结算审核,力高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造价结算审核结果,酌定合同造价扣减6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综上,南油南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遗漏判项,本院依法纠正,对被上诉人未获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30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81.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钱 松
审判员 刘 雁 兵
书记员 王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