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8民终1161号
上诉人张家界万豪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万豪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界万豪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万豪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张家界万豪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2.88元,减半收取11266.44元,由上诉人张家界万豪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燕
审判员 钟以祥
审判员 黄勇芳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