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9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354909.41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09918号的《保单保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54909.41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4909.4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雯琦
书记员 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