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1267号
上诉人深圳市万豪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界万豪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5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但结合其诉请事由和《张家界路上汽车酒店空调与新风系统工程销售和安装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除涉及设备销售之外,还涉及空调安装、新风、排风系统工程施工,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三官寺乡罗潭村,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50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