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科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茂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51905-51912号 原告:深圳市赛科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金业路92号知己集团A004栋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088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茂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清厦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62809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立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大围工业园一区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4454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广场文盛中心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151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双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北路自编138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972327。 法定代表人:罗回新,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恒华家具厂,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图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03832745W。 经营者:**骚,男,汉族,1956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深圳市圣图瑞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阳光广场A.C商铺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3212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3596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4栋西4层C4B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7552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9层D-(A)轴1-3轴西9层A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65764P。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八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八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里外网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意向协议》;2、两被告连带退还原告保证金,每案原告各20000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情况:原告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外家居)签订了《供应商会员意向协议》,其他原告与均系与被告深圳市美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讯在线)签订《里外网服务协议》或《供应商会员意向协议》; 二、保证金情况:各原告已支付服务保证金20000元,原告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加盖被告里外家居财务专用章,其他原告收款收据加盖被告美讯在线财务专用章; 三、《里外网服务协议》载明:服务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二年可要求退还;合同第七条保证金条款约定了保证金扣除情形;各原告称其产品未在被告网站销售,现被告网络平台无法运营,其不存在违反扣除保证金情形; 四、被告美讯在线为被告里外家居的一人股东。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各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的网络平台无法运营并提供服务,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协议,本院确定涉案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即2020年11月25日解除。目前无证据显示各原告存在应被扣除保证金的情形,各原告请求退还保证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还主体。根据协议签订及出具收款收据的主体,本院认定原告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服务保证金由被告里外家居退还,被告美讯在线为被告里外家居的一人股东,其未能证明被告里外家居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被告里外家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原告服务保证金应由被告美讯在线退还,其要求被告里外家居承担连带退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各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里外网服务协议》、《供应商会员意向协议》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美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里外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服务保证金2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美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赛科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茂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立方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力高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双虹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恒华家具厂、深圳市圣图瑞技术有限公司服务保证金各20000元; 四、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八案每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51912案由两被告负担,其他案由被告深圳市美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    思 书记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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