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斐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6190号
原告:深圳市斐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北龙西社区清水路陂头肚B栋303,组织机构代码:3351637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广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麒麟五巷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8761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斐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斐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斐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深圳市斐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10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