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1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路与泥岗路交界处又一居装饰大厦602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坤,广东盟***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广场路2号。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