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44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路与泥岗路交界处又一居装饰大厦60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2204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赔偿损失56323.63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63元(追缴);4、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6323.63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4月10日计算至2021年8月4日为1143.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8800.33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57466.93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63元、执行费770.4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声明款项足额划付即作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亦已追缴,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1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00.3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