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4641号
原告:***,男,***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毅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修海诉被告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96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