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520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碧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社区建安一路裕富巷1号3栋B座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6388X。
法定代表人何斌。
委托代理人王述勇,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姗蔓,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文坑路2路B栋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788199。
法定代表人牛胜先。
原告深圳市碧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碧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原告深圳市碧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嘉怡(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