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碧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卡撒米亚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8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卡撒米亚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小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君,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碧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云家仓储**204iv>
法定代表人:何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勇,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蔓,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佳兆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嘉里中心**iv>
法定代表人:岳耀磊。
原审被告:深圳市恒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嘉里中心**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庄春惜。
上诉人深圳市卡撒米亚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碧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佳兆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卡撒米亚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