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陆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2087号
原告:深圳市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香山东街1号华侨城东部工业区H3栋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6626G。
法定代表人:赵学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琦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473A。
法定代表人:蔡广仕。
原告深圳市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佩珊